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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公告2025年第1号(沈阳海关关于优化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检验监管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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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00001583981P/2025-00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标  题】 沈阳海关公告2025年第1号(沈阳海关关于优化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检验监管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沈阳海关辖区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沈阳海关现就优化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检验监管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模式

  沈阳海关辖区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汽车相关生产企业进口的部分汽车零部件,试行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沈阳海关辖区(沈阳市、抚顺市、锦州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注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海关高级认证的汽车相关生产企业。

  (二)商品范围

  商品编码在《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商品编码列表》(详见附件1)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不含特种设备、旧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

  三、实施方式

  对列入附件1的需实施目的地检验的上述商品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加盖公章的《产品合规性声明》(详见附件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并随附相关资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验收合格报告等),主管海关进行符合性验证后完成合格评定,原则上不再实施现场检验和取样送检。

  四、其他事项

  (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等需实施检验的,按照海关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失效时,不适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

  (三)其他风险导致不适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的情况,仍执行原有检验监管模式。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沈阳海关

2026年11月26日

  附件1: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评估”商品编码列表

  附件2:产品合规性声明(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