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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关于送达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的公告(沪关认〔2026〕74号)

发布时间:2026-09-21 10:32 文章来源:上海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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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判决书〔2026〕沪03刑初21号,企业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第十六条、《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 号)第二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因相关决定书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将决定内容予以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153号

联系电话:021-68892478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沪关认〔2026〕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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