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庆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出口危险品和船舶废旧物资协同监管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概述
我关坚持“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努力开创更优监管、更高安全、更大便利、更严打私的海关工作新局面,在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中,奋力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海关“示范窗口”。收到本提案后,我关高度重视,立即就提案内容开展研究,第一时间拜会委员本人,通过面对面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一步听取需求,准确掌握相关问题建议和第一手资料,研究探讨提案解决方案,形成我关的办理意见。
二、对提案相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强出口危险品信息互通、监管协同”相关建议的答复。
我关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创新大数据实战应用,依托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从信息共通、模型共建和结果共用等方面入手,持续深化与海事、应急等政府部门在危险品风险防控领域的协作。依据海关职责任务,强化进出境环节针对涉危不报、高危低报、多危少报等风险的防控力度,成效显著。
根据调研座谈,中远海运集团(以下简称“中远海”)为防范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希望通过与海关数据比对,排查公司承运危险货物伪瞒报情况。对此,我关立足海关职责,
积极响应航运市场主体需求,助力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拟参考借鉴政府部门间数据合作的经验模式,进一步探索海关与企业间的大数据合作路径。一方面,建议中远海与上海海关进一步深化大数据战略合作,拓展大数据应用的深度与广度,在符合数据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共同探索通过构建数据自动比对排查模型满足企业需求。该建议已向中远海提出,请该司尽快研究形成具体合作意向。另一方面,我关积极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拟探索将基于数据比对的危险品排查模型整合成公共数据服务产品,满足物流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需求。
(二)关于“优化中资方便旗船舶废旧备件(物资)退岸监管”相关建议的答复。
一是根据《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上述规定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内容,由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制定,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落实监管。如提案所涉“缸套”“缆绳”产品为固体废物的,“准予在上海等主要口岸退岸”的诉求是否可行,以政策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二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规定,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管理,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对中资方便旗船舶因维修保养产生的缸套、缆绳等船用废旧备件(物资),如需比照前述《通知》关于“外籍船舶维修产生的废钢铁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需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生态环境部获得政策支持,我关将积极配合执行。
感谢您对我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答复。
上海海关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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