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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XK00061000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口岸区域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备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的口岸区域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实施机构

所在地各隶属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1个月)。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承诺办结时限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结果名称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办理)条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申请材料

见附件。

附件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清单.xlsx

附件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样本.doc

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及样本.doc

附件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docx

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办理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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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注:登陆海关行政审批网(http://pre.chinaport.gov.cn/car)上办理平台后,请先注册“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办理口岸卫生许可业务。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二)依法进行现场评审合格。

通办范围 上海海关辖区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见附件《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业务办理、咨询情况表》。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具体见附件《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业务办理、咨询情况表》。
咨询电话 具体见附件《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业务办理、咨询情况表》。
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口岸办理具体地点详见:上海海关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业务办理、咨询情况表(202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