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26002-1
| 事项名称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 直属海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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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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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办理)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0.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11.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12.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13.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14.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15.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16.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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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首次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电子版,正本,一份);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电子版,正本,一份)。 2.变更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电子版,正本,一份)。 3.延续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电子版,正本,一份);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电子版,正本,一份)。 4.注销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电子版,正本,一份)。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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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通过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可向直属海关提交规定材料申请相应行政许可。直属海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法定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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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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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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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 审查标准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0.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11.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12.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13.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14.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15.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16.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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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上海海关本关区范围内。 | ||
| 预约办理 | 无。 | ||
| 网上支付 | 无。 | ||
| 物流快递 | 无。 | ||
| 办理地点 |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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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企业网上申请:24小时;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00 | ||
| 咨询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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