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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署令第165号)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方便需要获得海关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特编制《上海海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一)公开内容
  上海海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职能
  上海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业务现场海关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
  2.政策法规
  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海关总署公告、上海海关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海关业务
  通关监管、加工贸易、关税征免、企业管理、统计咨询、行政收费的业务说明和办理指南;
  4.统计数据
  上海关区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5.政府采购及拍卖
  上海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关区海关罚没物品的拍卖信息;
  6.其他事项
  上海海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上海海关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现场设立的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上海海关制发的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公告均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以及各现场单位信息公告栏或电子信息屏等载体发布。
  上海海关对外发布的各项通知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发布。
  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到上海海关政务公开科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上海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上海海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海关政务公开科。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地址:汉口路11号518室。
  邮政编码:200002;
  受理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63232102;  
  传真号码:021-63234284;
  电子信箱:
shhg_gwgk@customs.gov.cn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整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至政务公开科领取,也可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或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具体网址为:customs.gov.cn(中国海关门户网站)、shanghai.customs.gov.cn(上海海关门户网站)。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公开科当面申请,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政务公开科。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上海海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海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上海海关公开范围而能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4. 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上海海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上海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上海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执行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上海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海海关办公室和监察室投诉或举报。
  监督电话:021-6323145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上海海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

  附件: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上海海关
                                   二OO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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