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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区仁邑能源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24 15:17 文章来源:沈阳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关缉违字20249

当事人浙江自贸区仁邑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幸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DN1Q060

地  址:浙江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7243

  20218月至9月间,当事人浙江自贸区仁邑能源有限公司在锦州海关申报进口原产地马来西亚稀释沥青3票,总计102727.851吨,报关单号分别为:080220211021000820080220211021000841080220211021000863,申报使用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为KL-2021-E-13-35523。经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境外核查反馈,上述马来西亚原产地证书非马来西亚签证机构签发,是不真实的”。经锦州海关计核上述3票稀释沥青漏缴税款合计2847.876644万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原产地证明等单证材料、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原产地证书核查情况反馈、营业执照为证。

  当事人浙江自贸区仁邑能源有限公司进口稀释沥青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7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锦州市府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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