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24〕1号
当事人:沈阳普锐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海龙 (原法定代表人:田成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0YR00K9W
海关注册代码:21019609S7
地址:辽宁省沈抚新区顺通路南
经查,当事人有如下违法事实:
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连海关申报进口等离子弧焊接用行走小车1台,申报价格为8500万韩元,报关单号为:090820221000059756,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390000,关税税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319900,关税税率10%,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连海关申报进口电弧焊工作车2台,申报总价为2596.8万韩元,报关单号为:090820221000100914,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390000,关税税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319900,关税税率10%,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经核定,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719867.1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制件、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复制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通过中国银行沈阳奥体中心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