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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抚顺海关关于抚顺东联安信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顺关检罚字〔2023〕0001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16:15 文章来源:沈阳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抚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顺关检罚字〔20230001

当事人:抚顺东联安信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里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3580705735Y,海关注册编码:2104960424

  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齐隆东街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9429日至2021720日期间,当事人使用累计18变造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取得电子底账,并用于出口申报。货物涉及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HS编码:2922199090、甲基丙烯酸烯丙酯HS编码:2916140090、甲基丙烯酸甲酯(HS编码:2916140010)、甲基丙烯酸异丁酯(HS编码:2916140090)、甲基丙烯酸正丁酯(HS编码:2916140090)、甲基丙烯酸乙酯(HS编码:2916140090)等6个品种危险化学品319批次,出口货物价值94696747.95元人民币。以上违法行为属于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129号)第三条第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查问笔录、报检清单、鉴别报告、财务账簿、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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