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机场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参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负责本关区贯彻落实沈阳海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法规、政务服务、行政执法信息、互动交流、综合管理等。具体可见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1.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shenyang.customs.gov.cn/;
2.专线咨询电话: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24小时人工服务;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沈阳市浑南区机场路机场海关办公楼现场公示栏。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1.沈阳海关规范性文件;
2.关于机场海关重大政策规章和相关解读信息;
3.机场海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机场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机场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机场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机场海关业务现场工作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列举未尽事宜,参见《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公开方式。
对于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机场海关通过沈阳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业务现场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机场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机场海关办公室;
受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机场路机场海关;
邮政编码:11016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6: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信件受理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机场路机场海关办公室收,信函封面请标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联系电话:024-22793706;
传真号码:024-23695999;
电子信箱:sytxjccustoms@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024-22793706。
(二)受理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当面向机场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在核对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确认其身份后,要求其填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邮政寄送。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妥《申请表》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机场海关办公室。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机场路机场海关办公室收,邮编:110169。信函封面请标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或EMS邮寄)。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一并传真发送,传真号码024-23695999(注:建议您在发送传真后拨打电话024-22793706与我们确认您的传真是否发送成功,以便顺利办理申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4.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海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电子信箱:sytxjccustoms@163.com。(注:建议您在发送邮件后拨打电话024-22793706与我们确认您的邮件是否发送成功,以便顺利办理申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三)申请的处理。
机场海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机场海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申请处理的方式包括: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机场海关将请示报告沈阳海关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并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机场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或电话咨询,咨询方式详见《沈阳桃仙机场海关业务咨询渠道信息》(附件2)。
五、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场海关及下属各业务科室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沈阳海关党委派驻第一纪检组投诉或举报,监督电话:024-22793706(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
沈阳海关接受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法规处703室,电话:024-22793694,邮编:11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