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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25 10:26 文章来源:沈阳海关 【字体: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增进浑南海关与社会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本指南,供参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二、综合政务,三、海关统计,四、进出口食品安全,五、商品检验,六 、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七、人事信息,八、海关行政审批等。

  具体可见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渠道如下:

  1. 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网址:

  http://shenyang.customs.gov.cn/

  2. 专线咨询电话: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

  3.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浑南海关4楼报关大厅现场公示栏。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1. 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沈阳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 关于海关重大政策、重要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公告的解读信息;

  3. 浑南海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 浑南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 浑南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浑南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 浑南海关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7.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列举未尽事宜,参见《浑南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公开方式。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浑南海关通过沈阳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业务现场公告栏等对外公开政府信息渠道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到浑南海关查询。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浑南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浑南海关本级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 当面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浑南海关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502办公室;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 邮政信函受理。信件受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浑南海关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16

  注:信封封面请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或EMS邮寄。

  3. 互联网电子邮箱受理。

  受理电子邮箱:hncustoms@163.com

  注:若您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申请,务必请在发送申请后与我关电话确认邮件是否发送成功,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我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4-22695426

  联系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资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也可至浑南海关办公室领取或在沈阳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版(沈阳海关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shenyang.customs.gov.cn/)。

  2.身份证明:

  1)自然人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复印件或扫描件);

  2)法人申请,需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管理部门办法的合法证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授权委托书(需盖章)。

  3.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内容。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文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浑南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浑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浑南海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方式:024-22695426

  邮政编码:110016

  互联网电子邮箱:hncustoms@163.com

  六、法律救济渠道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浑南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沈阳海关党委第三纪派驻检组投诉或举报举报电话:024-22695122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浑南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按照如下途径进行救济:

  1. 向浑南海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被答复不予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可以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被答复不予公开外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可以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沈阳海关法规处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法规处703室,邮编:110179

  电话:024-22793694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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