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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邮局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24 15:10 文章来源:沈阳海关 【字体: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沈阳邮局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参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组织机构、综合政务、关税征管、通关监管、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人事信息等。具体可见沈阳邮局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沈阳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关于海关重大政策、重要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公告的解读信息;

  3.海关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7.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具体内容目录请参阅:《沈阳邮局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主动公开方式

  1.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模块,网址:http://shenyang.customs.gov.cn

  2.专线咨询电话: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

  3.沈阳市沈河北站路78号海关报关大厅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查阅点;

  本单位会通过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主动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到沈阳邮局海关办公室查询。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本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海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填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1.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到沈阳邮局海关办公室现场提交《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

  2.通过互联网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向沈阳邮局海关政务公开接收邮箱,发送邮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随附资料。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向我关发送《申请表》提出申请,请在信函封面显眼处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向本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确保相关内容准确、完整: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处理及回复。

  本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6.本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3.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海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沈阳邮局海关办公室是沈阳邮局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8号邮局海关5

  办公时间:08:3012:0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81353200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8号邮局海关5沈阳邮局海关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110000

  电子邮箱:syyjhgzwgk@163.com

  五、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沈阳邮局海关及下属各业务科室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沈阳海关党委派驻第二纪检组投诉或举报。监督电话:024-81353200。(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

  沈阳海关接受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法规处703室,电话:024-22793694邮编:110179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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