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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24 15:11 文章来源:沈阳海关 【字体:

  为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编制了《锦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机构信息,二、政策法规,三、政务服务,四、行政执法信息,五、财务信息,六、互动交流,七、综合管理等。具体可见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

  二、本机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渠道

  (一)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shenyang.customs.gov.cn/

  (二)专线咨询电话: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24小时人工服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锦州海关(市府路)办公楼3楼现场公示栏

  、主动公开

  (一)内容和范围。

  1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沈阳海关规范性文件;

  2关于重要海关政策、海关规章和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3锦州海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4锦州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锦州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锦州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锦州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7锦州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列举未尽事宜,参见《锦州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海关信息,锦州海关通过沈阳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业务现场公告栏等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到锦州海关办公室或下属各科室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锦州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锦州海关办公室

  受理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61

  邮政编码:121000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6-3882299-2245

  传真:0416-3880287

  电子邮箱:jzhgbgs@126.com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可在沈阳海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沈阳海关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shenyang.customs.gov.cn/),也可至锦州海关办公室领取。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到锦州海关办公室,按要求填制《申请表》提出申请。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以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向锦州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锦州海关给予申请人相应形式的回复,告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表格网络下载等方式要求其填制《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完毕后,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寄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给锦州海关。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或EMS邮寄。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及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机关将请示报告沈阳海关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并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锦州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锦州海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61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6-3882299-2245

  邮政编码:121000

  电子邮箱:jzhgbgs@126.com

  五、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锦州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沈阳海关党委派驻第纪检组举报。举报电话:0416-3880290。(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

  沈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沈阳海关法规处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法规处703

  电话:024-22793694

  邮编:110179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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