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葫芦岛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沈阳海关隶属海关单位职能配置、内设科室和人员编制规定》,本机关主要承担葫芦岛港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进出口货物、物品等口岸监管(含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职责。承担葫芦岛市及其下辖县区的进出口通关、属地监管、税收征管、业务统计及辖区内企业管理、后续监管等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成直属海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机构信息,二、政策法规,三、政务服务,四、行政执法信息,五、财务信息,六、互动交流,七、综合管理等。具体可见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
二、主动公开
(一)内容和范围。
1.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沈阳海关规范性文件;
2.关于重要海关政策、海关规章和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3.葫芦岛海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4. 葫芦岛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 葫芦岛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葫芦岛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葫芦岛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7. 葫芦岛海关预决算信息;
8.葫芦岛海关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9.葫芦岛海关涉案财物公开拍卖信息;
10. 葫芦岛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以上列举未尽事宜,参见《葫芦岛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也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海关政府信息:
1.在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联接海关门户网站的计算机等设施公开;
2.入户、上门、网络精准推送。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葫芦岛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葫芦岛海关办公室
受理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7-2号
邮政编码:125000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9-3126712
电子邮箱:hldcustoms@126.com
监督投诉电话:0429-3126712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人可在沈阳海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沈阳海关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shenyang.customs.gov.cn/),也可至葫芦岛海关办公室领取。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葫芦岛海关办公室提出申请。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7-2号葫芦岛海关504办公室;工作时间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明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葫芦岛海关办公室邮箱,电子邮箱:hldcustoms@126.com。(注:若您选择电子邮箱发送,务必请在发送邮件后拨打联系电话0429-3126712确认邮件是否发送成功,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我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3.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邮寄至葫芦岛海关办公室。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7-2号葫芦岛海关办公室,邮政编码:125000。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或EMS邮寄。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及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葫芦岛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葫芦岛海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7-2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9-3126712
邮政编码:125000
电子邮箱:hldcustoms@126.com
五、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葫芦岛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沈阳海关党委派驻第七纪检组举报。举报电话:0429-3126701。(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
沈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沈阳海关法规处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法规处703室
电话:024-22793694
电子邮箱:xzfysq_syhg@customs.gov.cn
邮编:110179。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