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沈阳海关隶属海关单位职能配置、内设科室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抚顺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注: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已于2018年4月划入海关总署,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向海关提出。)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负责本关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机构信息,二、政策法规,三、行政执法信息,四、财务信息,五、互动交流,六、综合管理等。具体可见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3个:
1.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shenyang.customs.gov.cn/;
2.专线咨询电话: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24小时人工服务;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抚顺海关(浑河南路)办公楼1楼现场公示栏。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1.沈阳海关规范性文件;
2.关于沈阳海关重大政策规章和相关解读信息;
3.抚顺海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抚顺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抚顺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抚顺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抚顺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抚顺海关业务现场工作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列举未尽事宜,参见《抚顺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公开方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抚顺海关通过沈阳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业务现场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以抚顺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抚顺海关公告栏刊登。
除上述主动公开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到抚顺海关办公室及其下属各业务科室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抚顺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为抚顺海关办公室,负责受理抚顺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抚顺海关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46-1抚顺海关
邮政编码:113008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信件受理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46-1抚顺海关办公室收,信函封面请标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或EMS邮寄);
邮政编码:113008;
联系电话:024-52426501;
传真号码:024-57730809(发送传真后请务必拨打联系电话确认);
电子信箱:syhg_liuzixu@customs.gov.cn(发送邮件后请务必拨打联系电话确认);
监督投诉电话:024-52426501。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见《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至抚顺海关办公室领取或者在沈阳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等方式,沈阳海关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shenyang.customs.gov.cn/。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当面向抚顺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抚顺海关在核对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确认其身份后,要求其填制《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以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向抚顺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抚顺海关给予申请人相应形式的回复,告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表格网络下载等方式要求其填制《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完毕后,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寄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给抚顺海关。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标题请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抚顺海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抚顺海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抚顺海关将请示报告沈阳海关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并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抚顺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抚顺海关办公室,办公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46-1抚顺海关办公室,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方式024-52426501。
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请联系024-52426501。
六、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抚顺海关及下属各业务科室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沈阳海关党委派驻第五纪检组投诉或举报。监督电话:024-22695197 。(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
沈阳海关接受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法规处703室,电话:024-22793694,邮编:110179。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