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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2013第1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1-29 12:05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 【字体: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1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122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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