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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2-26 16:45 文章来源:南京海关 【字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202212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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