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措施名称 | 政策措施内容 | 相关文件 | ||
| 适用区域范围 | 适用企业类型及条件 | 核心内容 | ||
| 加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全国范围 | 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 加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2022年5月11日起,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办理海关备案一般当场办结,无法当场办结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 |
| 取消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人提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检测报告的要求。 | 全国范围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 取消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人提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检测报告的要求。企业无需再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减轻企业成本。 | |
| 重点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 | 全国范围 | 列入关区重点培育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重点信用培育,采取“线上+线下”,“集中+精准”的培育形式,帮助中小微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更多通关便利。 | |
| 开展“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海关企业协调员服务 | 全国范围 | “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 | 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期间,企业协调员“微信平台”服务对象为全部进出口企业;企业协调员负责为企业提供线上答疑,线下协调服务,对有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意向的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 | |
| 核查领域“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 | 全省范围 | 高级认证企业符合条件的核查事项 | 在核查领域开展“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试点,按照“企业自愿、风险可控、审慎认可”的原则,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认证企业和核查事项,实施认可企业自查结果的核查监管模式,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拓展高信用企业享惠面。 | |
| 主动披露 | 全省范围 | 进出口企业、单位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 |
| 2.《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 | ||||